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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陈锦生诉被告党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生,党兴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陈锦生,男。被告党兴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陈锦生诉被告党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生成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陈锦生负担50元,退还原告陈锦生460元。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