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提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保字第16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74454757-8。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提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曲阜市某某路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1室的楼房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曲阜市某某路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1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军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乔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