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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11日,住峨眉山市胜利镇。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2日,住峨眉山市胜利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宝马街8号2幢1单元5层501号住房一套的过户手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自己误将被执行人的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