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柏林与陈昔明、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柏林,陈昔明,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谢柏林。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长利,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昔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克江,该公司董事长。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经理。谢柏林与陈昔明、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谢柏林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谢柏林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鄂民立上字第0019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谢柏林撤回上诉,该裁定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8日,谢柏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昔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14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昔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陈昔明、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到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谢柏林与陈昔明关于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事宜。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