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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6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邱阳与刘剑勇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968号申请执行人邱某,住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紫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与新沙街交汇处君临天下名苑1栋A-3101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肃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