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保宝与潘太平、潘彦平、魏书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宝,潘太平,潘彦平,魏书伟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陈保宝,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太平,男,56岁,汉族。被告潘彦平,男,44岁,汉族。被告魏书伟,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宝诉被告潘太平、潘彦平、魏书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三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保宝提出撤回对被告潘太平、潘彦平、魏书伟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保宝撤回对被告潘太平,潘彦平,魏书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保宝负担。审 判 长 王慧川人民陪审员 温彩虹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