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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羊兴传诉儋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煌福、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建筑安装公司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兴传,儋州市人民政府,吴煌福,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建筑安装公司,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儋州天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75号原告羊兴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峰,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如秀,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耕,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本强,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符力,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第三人吴煌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工作者。第三人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儋州市白马井镇涌泉街108号。法定代表人羊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明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秋明,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土地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第三人儋州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白马井镇开发区中心大道。法定代表人钟如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兴传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煌福、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建筑安装公司、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儋州天马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羊兴传以本案需要协调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兴传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兴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兴传负担。审 判 长  曹荣刚代理审判员  李雪刚代理审判员  张德雄mruc7vry7loditdpoc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