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行东与倪宗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行东,倪宗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57号原告:赵行东,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倪宗龙,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行东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行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行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行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赵行东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