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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占闯与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岗阳村村民委员会、梁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闯,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岗阳村村民委员会,梁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孙占闯,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雪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岗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永财系村主任。第三人:梁超,男,汉族,1961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璟升,伊通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伊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闯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岗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梁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占闯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