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天才,谢永发与罗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天才,谢永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陈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天才,男,汉族,住罗定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永发,男,汉族,住罗定市。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敬辉、李诗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罗定市兴华三路。法定代表人:陈定四,局长。原审第三人:陈楚,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再审申请人陈天才、谢永发因诉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和原审第三人陈楚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天才、谢永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颁发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合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本院认为,本案陈天才、谢永发是以原审第三人陈楚在其持有的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上建设围墙,及被申请人在划分地块使用权时未划出合理的公用通道,损害其正常通行权利为由,起诉请求确认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原审第三人陈楚通过公开拍卖取得的,该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和权属来源等在拍卖时已进行公示。被申请人根据原审第三人陈楚的申请及提供的资产处置通知书、拍卖资料、成交确认书、纳税申请表、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定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罗定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材料,经调查审核后才核发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土地登记行为合法。另外,该土地登记行为只是对涉案土地权属归属的登记确认,并未增设其他权利。而且,陈天才、谢永发对罗府国用(2004)第00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并未提出权属争议,因此,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没有侵犯陈天才、谢永发的权益。原审第三人陈楚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围墙属于其个人行为,与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没有关联。至于申请人在划分地块使用权时,应否划出合理公用通道的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被诉登记行为的审核范围。本案原审判决驳回陈天才、谢永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天才、谢永发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陈天才、谢永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天才、谢永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桂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