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康与文德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文德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周康。被告:文德川。原告周康诉被告文德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海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德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康诉称: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595号大嘴巴火锅店进行装修,装修总费用为221900元,被告在施工前支付了10万元,竣工后支付了4万元,剩余81900元被告曾书面承诺支付,但约定时间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81900元。被告文德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595号大嘴巴火锅店进行装修,装修总费用为221900元,水电进场前付13万元,水电、泥工验收合格木工进场前付7万元,全部验收合格后付21900元。原告于2014年11月初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同年12月15日左右施工完毕。被告在施工前支付了原告10万元,另在2015年3月15日左右支付了原告4万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剩余的81900元于2015年4月15日还款12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还款12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还款12000元,于2015年7月15日还款22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还款23900元。2015年5月15日左右,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欠款819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被告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报价单、欠条、保证书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由清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付原告装修尾款81900元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被告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本院对于原告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德川应支付给原告周康装修款81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被告文德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长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