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章一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23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浔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03年11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与当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无任何联系,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便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天,分居达10余年,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浔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丽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