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国新与汪涛、许园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新,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涛,许园元,张南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周国新。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涛。被告许园元。被告张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新与被告汪涛、被告许园元、被告张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涛、被告许园元、被告张南南银行账户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