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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法执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与被执行人胡晓梅行政非诉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胡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法执第28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地址美溪区鹤伊路。法定代表人高发巨,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胡晓梅,女,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晓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5)美法执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皮振华审 判 员  王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