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珍诉被告刘汉奎、李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珍,刘汉奎,李海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张志珍,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汉奎,男,64岁,汉族。被告李海明,男,64岁,汉族。原告张志珍诉被告刘汉奎、李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珍于2015年8月11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