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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珍诉被告刘汉奎、李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珍,刘汉奎,李海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张志珍,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汉奎,男,64岁,汉族。被告李海明,男,64岁,汉族。原告张志珍诉被告刘汉奎、李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珍于2015年8月11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