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阳诉讷河市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讷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曹阳,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六合镇六合委*组。身份证号:×××。被告讷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讷河市西北街。法定代表人王亚杰,院长。原告曹阳诉被告讷河市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曹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