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范琼与李路明、杨春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琼,李路明,杨春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范琼。委托代理人:苏成,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路明。被执行人:杨春柳。本院在执行范琼申请执行李路明、杨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现已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孟孚审 判 员 刘艳慧代理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