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春慧诉被执行人杨广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87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七十一中地理教师。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谱立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宏标,陕西泽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某某以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自觉将5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