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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字第00139号原告聚安福建材公司诉被告鑫通建筑公司、鑫通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某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139号原告湖北某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某某某建材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某建筑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某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担保人孟某某。担保人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建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建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孟某某、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46号(湖北制药厂原20幢)2幢4单元6层右室(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84**号)房屋、担保人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5幢2单元5层右户(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163**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枝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万元,或者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孟某某、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46号(湖北制药厂原20幢)2幢4单元6层右室(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784**号)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5幢2单元5层右户(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16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审判员 张艳君书记员 程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