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十堰汉江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鹏俊贸易有限公司、张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汉江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鹏俊贸易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汉江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鹏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鹏,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鹏俊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鹏俊贸易有限公司、张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鹏俊贸易有限公司、张鹏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