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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博与被告李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李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孙博。委托代理人李海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云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203号,组织机构代码:80921135-5。法定代表人武秀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岩,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孙博与被告李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博委托代理人、被告李云飞及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7日零时许,被告李云飞驾驶冀H2J3**号轿车行驶至大阁镇老法拉面路段时倒车,将原告脚轧伤。原告伤后于丰宁县中医院治疗,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192.7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诊断书两张、住院病案十五页、医疗费单据一张、费用清单四页、交通费单据五张。被告李云飞辩称:我给原告垫付急救费328.10元,并给付了5000.00元的医疗费,其他的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李云飞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提交以下证据:提交医疗费单据两张、收条两张。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并不属于第三者,因此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零时许,原告孙博乘坐被告李云飞的冀H2J3**号轿车至老法拉面路段下车时,因被告李云飞的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轧伤了正在下车的原告孙博的右脚。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云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博无责任。原告孙博伤后至丰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0642.10元,共住院75天。被告李云飞为原告孙博垫付急救费328.10元,并给付原告孙博医疗费共计5000.00元。被告李云飞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孙博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10642.70元、护理费4500.00元(75天×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00元(75天×50元/天)、营养费1500.00元(75天×20元/天)、交通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1442.7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孙博系正在下车的人员,应视为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原告孙博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李云飞赔偿。原告孙博请求给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于该两项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核定。原告孙博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其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云飞在治疗中已给付原告孙博医疗费5000.00元,应当在赔偿时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1442.70元,扣除已经给付的5000.00元,被告李云飞再赔偿16442.7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6.00元,由被告李云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立民审 判 员  刘桂平代理审判员  廖安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云新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