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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