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