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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9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宏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李宏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416号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立彬,主任。委托代理人邴永生,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桂发,该村文书。被告李宏飞,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个体,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宏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