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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红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冯 红 林 与 中 国 大 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亭 支 公 司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冯红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所在地华亭县西大街。原告冯红林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有车辆甘L-189**号重型半挂货车挂靠在华亭县华联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213750元,挂车保险限额741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2015年4月14日11时00分,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杨金武驾驶甘L-189**号重型半挂货车行至安口镇马家堡路口向西100M处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华公交认字(2015)第006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金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原告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要求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内予以支付车辆损失、货物损失、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停车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62514元保险金,但被告不同意支付保险金。现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6251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的为华亭县华联汽贸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现原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不适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红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退还原告冯红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