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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