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