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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计文民与韩庆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文民,韩庆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计文民,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文民诉被告韩庆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文民于2015年8月11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庆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计文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文民撤回对被告韩庆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0元,由原告计文民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