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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曹某某,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7日原告曹某某以与被告梁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与被告梁某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振绍审 判 员  邵雄飞人民陪审员  谭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永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