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拱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拱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拱致,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拱致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7月15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炳坤、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拱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拱致向胡某甲骗租车牌号为闽D×××××的小轿车,后以该车为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扣除利息得款人民币19000元)。现该车已被胡某甲找回。二、盗窃2014年12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拱致窜入漳浦县绥安镇星湖KTV员工宿舍302房间,盗走张洁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690元)。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拱致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拱致向胡某甲租用了车牌号为闽D×××××号东风日产天籁牌小轿车。同月22日,被告人陈拱致驾驶该车到漳浦县绥安镇麦园埔陈某家中,以要将该车“抵押借款”的名义骗取陈某的信任,将该车以人民币2万元的借款额度“质押”给陈某,扣除当月应付的借款利息后,向陈某骗取人民币19000元,赃款用于挥霍。后该轿车被车主胡某甲找回。案发后,被告人陈拱致通过其家属退还陈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陈某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拱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拱致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抓获被告人陈拱致的经过证明、本院对被告人陈拱致前科定罪判刑的(200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借款条据、被害人陈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证言和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2014年12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拱致窜至漳浦县绥安镇“星湖KTV”员工宿舍302房间内,窃走张洁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牌5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690元。同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拱致得知张洁报案后,主动将该手机退还给张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拱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手机购买发票,被害张洁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拱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人民币19000元,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其中诈骗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拱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拱致犯诈骗罪、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其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陈拱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陈伟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