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雪珍与张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珍,张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胡雪珍,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张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珍与被告张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原告胡雪珍在诉讼期间自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义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