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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一初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刘亚轩、锡林郭勒盟奔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刘亚轩,锡林郭勒盟奔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098-1号原告:刘占国,男,蒙古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赛林勿苏村四组。委托代理人:王晓琴,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轩,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一电厂家属楼区3号楼西单元一楼101室。被告:锡林郭勒盟奔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二粮站搅拌店东100米处。法定代表人:刘亚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焕英,系刘亚轩妻子。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占国诉被告刘亚轩、锡林郭勒盟奔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