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洪岗与张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岗,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何洪岗,男。被执行人张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奇所有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奇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砖混结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二虎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