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小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小字第98号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华,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国新,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