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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执字第0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丁平安与张新建、李爱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执字第00113-3号申请执行人丁平安。被执行人张新建。被执行人李爱国,系张新建之妻。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新建、李爱国共同所有的登记在李爱国名下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4号的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丁平安与被执行人李爱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平安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新建、李爱国共同所有的登记在李爱国名下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4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晓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