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浙正电气有限公司与倪建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正电气有限公司,倪建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浙江浙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被告:倪建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建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浙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浙江浙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