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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镇。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及多收取的1194元,合计121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孟 玲审 判 员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