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巫长军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长军,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旭辉,邱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巫长军,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法定代表人:严辉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旭辉,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邱葵,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巫长军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昇公司)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乐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巫长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0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高新支行中的银行存款422,388.4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9,069.8元,执行费7,458.6元)。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