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单钰鑫与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钰鑫,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069号原告单钰鑫,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47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钰鑫诉被告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单钰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单钰鑫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