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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单钰鑫与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钰鑫,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069号原告单钰鑫,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47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钰鑫诉被告天源浩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单钰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单钰鑫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