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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仁培与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黄仁培,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良华,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农场。法定代表人林华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雪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仁培与被告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黄仁培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仁培以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仁培负担。审判员俞志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卢晓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