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庆文,詹玉惠,占建筑,李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黄晓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雅珍,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职工,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庆文,总经理。被告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董事长。被告陈庆文,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詹玉惠,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占建筑,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李美丽,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庆文、詹玉惠、占建筑、李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庆文、詹玉惠、占建筑、李美丽价值2265658.9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庆文、詹玉惠、占建筑、李美丽在银行的存款2265658.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双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