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河坑工业区普达思工业园1号厂房1-4层,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886545。法定代表人:唐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兴业路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281665。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剑锋,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玲,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力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神力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2.67元,由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深圳市神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725.34元,本院依法退回4862.6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婷审 判 员 邓潮辉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日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