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广生与张光明、张景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生,张光明,张景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广生,男,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景亮(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明,男,住鄄城县。被告张景柱,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生诉被告张光明、张景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广生负担。审 判 长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李同军人民陪审员 李心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