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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冯爱顺与被告冯迎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顺,冯迎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冯爱顺,男,1950年。委托代理人刘克芳,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冯迎瑞,男,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冯爱顺与被告冯迎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爱顺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