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少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静诉董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董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少民初字第25号原告赵静,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董平,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静诉被告董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静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静承担。审?判?员???刘正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钟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