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献峰与张爱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峰,张爱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王献峰,农民。被执行人张爱会,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爱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爱会之妻李菊英的存款6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