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某甲等与冯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冯某某,高玉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3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韩某甲,男,汉族。原告韩某乙,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高玉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韩某甲、杨某某、韩某乙诉冯某某,高玉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其它上诉案子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中一并调解解决,原、被告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甲,杨某某,韩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宗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