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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某甲等与冯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冯某某,高玉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3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韩某甲,男,汉族。原告韩某乙,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高玉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韩某甲、杨某某、韩某乙诉冯某某,高玉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其它上诉案子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中一并调解解决,原、被告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甲,杨某某,韩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宗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