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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高芬与廖友义,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高芬,廖友义,龙瑶,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43号原告肖高芬,女。被告廖友义,男。被告龙瑶,女。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龙安路163-175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708-2。法定代表人廖友义。原告肖高芬与被告廖友义、龙瑶、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高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友义、龙瑶、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高芬诉称,被告廖友义、龙瑶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1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7万元。合计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3.5%,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廖友义、龙瑶仅支付了5万元借款在2015年1月27日前的利息,之后未再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廖友义、龙瑶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按月利率35‰计算的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7万元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廖友义、龙瑶、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廖友义、龙瑶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朋友赵同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龙瑶支付了5万元。27日,被告廖友义、龙瑶(乙方)、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方)与原告肖高芬(甲方)补充签订借款协议和补出借条。协议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月利率为35‰,即每月1750元。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作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乙方还清甲方借款本息为止。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1月27日前的借款利息。2015年2月11日,被告廖友义、龙瑶作为乙方,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方)又与原告(甲方)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协议约定借款金额7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月利率为35‰。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作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乙方还清甲方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龙瑶支付借款7万元。借款发放后,被告廖友义、龙瑶未还本付息。2015年6月2日,三被告就借款事实及前述借款利息支付情况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6月11日,被告廖友义、龙瑶共同向原告出具“关于借款支付利息的说明”。说明载明“我们夫妻于2015年6月2日分别出具了赵同庆、肖高芬借款的情况说明,该二份情况说明中,我们向赵同庆、肖高芬已经支付的利息,如果高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部分完全认可,超出部分不抵扣向赵同庆、肖高芬借款本金或以后要支付的利息。”因借款未能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廖友义、龙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借款利息,其中并要求被告重庆树德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分别为廖友义和龙瑶。本院认为,被告廖友义、龙瑶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廖友义、龙瑶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2万元及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月利率约定为35‰,明显超过社会资本市场运营成本。借款利息应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宜。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自己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四倍的部分予以认可,不请求冲抵本金。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约定为债务清偿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尚在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友义、龙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肖高芬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廖友义、龙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肖高芬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树德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廖友义、龙瑶经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肖高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廖友义、龙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方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