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宋某某,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40885元、利息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545元。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郭城驿支行862712917000658742账户存款33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