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富宇典当有限公司与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富宇典当有限公司,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富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解放路142号。法定代表人贠力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都县七台镇商大公路北。法定代表人郭荣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富宇典当有限公司与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据(2015)集法执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书,已将被执行人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公司财产全部抵偿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富宇典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鲍恩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