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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与深圳益联鑫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深圳益联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93号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负责人周耀明。委托代理人胡钪,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益联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仁木。本院受理的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诉被告深圳益联鑫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69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方杰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超宇书 记 员  李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