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艳华与付哲迎、杨雪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哲迎,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辰。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梓豪,学生。上述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付哲迎,即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桂兰,农民。原审被告:杨雪娇,农民。原审被告:杨雪婷,学生。法定代理人:刘存焕,农民。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梓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梓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梓豪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9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梓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贾宝兴代理审判员苗会新代理审判员王国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赵亚征 百度搜索“”